晋江法院宣判5起环境刑事案 污染环境两被告“从业禁止”3年

海峡网2月13日讯 (海都记者 林天真 通讯员 叶兴灿 庄育坪)未办理环保手续,从业禁止配套环保设施违规排污造成污染,晋江境刑不仅要被判刑,法院还可能被判处“从业禁止”。宣判

近日,起环晋江法院集中宣判5起污染环境罪案件,事案7名被告被判处多项刑罚,污染其中两名被告还被判处长达3年的环境“从业禁止”,系晋江首次。两被

昨日,告年晋江环保局通报了案件进展,从业禁止5起案件判决已生效。晋江境刑

去年2月28日起,法院明知安徽人刘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,宣判未建设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,起环安海某模具公司将部分厂房和设备租赁给刘某,用于经营模具咬花加工。咬花加工车间内产生的生产废水没经过任何防污处理,直接外排,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。

去年3月至6月,该公司还将需要咬花的模具送至刘某的车间加工,并以开具模具外加工单的模式,定期与刘某结算货款。而负责厂区业务管理的厂长江西人尧某明,明知咬花加工会产生污染,仍放任其在厂区内生产,导致污染后果严重。

去年7月21日,晋江警方、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查处了该加工厂,并当场抓获尧某明、刘某。经检测,该加工厂车间地面积水含有重金属铜、锌、镍、总铬,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,严重污染环境。经审判,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,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,3年内禁止从事模具咬花职业;被告单位判处罚金8万元;尧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另外,去年6月2日,晋江西园车厝社区一加工厂被查处。对该工厂车间外积水坑废水进行检测后,结果显示,水样中镍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,严重污染环境。经查,2014年10月以来,加工厂负责人重庆人罗某明,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,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,租来厂房作为经营机械配件加工的场地。其间,加工厂所产生的废水违规排放,造成环境污染。经审判,罗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,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,3年内禁止从事机械、汽车配件加工职业。

此外,去年晋江环保局和警方联合行动,分别在陈埭南霞美村、罗山街道缺塘社区、安海镇侯厝村查处了3个违法排污的模具加工厂。晋江法院近日对这3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判刑。

晋江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,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(九),新增了“从业禁止”的刑罚方式。为了预防这些污染环境的被告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环境犯罪,晋江市法院首次依法对两名被告判处“从业禁止”。若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“从业禁止”,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,情节严重的,将依照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罪”处罚。